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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民初4436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3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琼,女,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美清,男,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可为,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金利,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总额为98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包括冻结被告李可为名下已经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200号新世纪花苑3栋106号的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080646**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李可为、董金利的银行存款987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玉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邹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