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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杰案例||再审改判支持全部危房重建费用

近日,我所曾璟律师、严梦月律师办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原告全部房屋重建费用。


基本案情:原告房屋因相邻权人私自改变排水管道材质,使房屋遭受长期浸泡,变为D级危房。

 1989年,原告自建四层楼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产权面积875㎡。2012年因土地征收新建道路,有关部门为其建造了一条排水渠用于消除排水对房屋的影响。道路建成后,某加油站取得原告相邻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但因某加油站私自改变排水管材质导致排水渠无法顺利排水,原告的房屋经7年积水浸泡成为D级危房。

原告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具有过错,且对重建费用进行了大量折旧,导致判决金额不足以原告重建房屋。


律师介入:综合房屋性质、审理过程扭转案件走向

二位律师在第一时间去法院调取一、二审案卷,并与原告沟通,力求重现审理过程,聚焦裁判焦点。

在一审中,原告要求侵权方承担拆除房屋、重建房屋、三通一平的费用及部分财产损失,法院认定原告房屋长期遭受浸泡成为危房的原因是被告改变排水管道材质,导致排水渠无法正常排水。综合案涉房屋已使用年限,法院以重建价格为基数折旧49%,并认定原告未积极维权需承担20%的过错责任进行裁判,二审对拆除房屋及部分财产损失费用未被审理的问题进行纠错,仅维持原判。

在再审中律师着重强调,第一:原告作为一个年满七旬的老人家,在发现房屋积水后已及时向被告反映问题、社区及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请求协助,并自行使用水泵排水抽水,且管道损坏位置在被告所在土地下方,被告并不配合原告完成修复,故原告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全力维权,其不应承担过错责任。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案涉房屋系原告在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农民的居住权,不具备普适交易性,与普通商品房住宅具有理财、投资、居住等综合属性有明显区别,原告的目的是重建自己的房屋能如往日一般安居乐业,若直接适用通常的财产损害赔偿裁判观点无法让原告重建家园,原告的房屋已成最高级别危房,不具备恢复必要,现鉴定重建价格是依据成本法估算得出恢复原告一家居住权的必要成本,若对该费用进行折旧,原告无法重建房屋,保障居住权。


案件结果

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房屋重建费用。


四结语

本案的胜利来之不易,不仅依靠当事人的不懈努力与律师精准的法律论证,更要感谢法官心系于民,让法律更具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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