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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提出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提案,将“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再次带进了舆论的视野。
近日,由湖南省司法厅、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湖南经视联合制作的法治电视专栏《经视说法》,聚焦“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特邀我所优秀青年律师代表侯娈玲律师做客演播室,共同探讨投入如何维护“外嫁女”土地权益。
节目中涉及到具体法律条例现整理如下:
来自长沙县的曹慧(化名)就是一名外嫁女,2016年离婚后,又将自己和刚出生儿子的户口迁回了原籍。2018年2月,该村组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按照人均16.5万元的标准对集体资产进行分配,但曹慧母子却因为这个“外嫁女”的身份却享受不到这份集体红利。
在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了曹慧及其儿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村支书以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村民自治的权利,已做出分配决定为由,拒绝曹慧母子参与此次集体资产分配。
那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吗?它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侯娈玲律师: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享有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等权力,是村民自治的表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所在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其享有的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用通俗的话讲,村民会议可以商量分配的方案,但是我的身份是不是本村的集体组织成员、我在土地费用补偿方面享有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可以说了算的,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那么无论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条例》,还是其他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村委会或村民会议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权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抵触。本案中,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内容侵害了曹女士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属于无效条款。
“外嫁女”或者其他一些身份的村民,是否有权分享集体财产,法律依据是什么?
侯娈玲律师: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不因婚姻状况而受到侵害。曹女士作为“外嫁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曹女士的情形就属于妇女离婚,仍在原来的村里生活的情形。
本案中其实涉及到两类主体,一类是像曹女士这样的离了婚的“外嫁女”,一类是像曹女士的儿子这样,跟随母亲生活,随母亲落户的村民。我们在认定他们的集体成员身份的时候,一般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的。判断外嫁女是否有权参与补偿款分配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发生征地补偿事由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已作为夫家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待遇;二是征地补偿事由产生时,外嫁女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实际生产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以承包经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很明显,本案中的集体收益分配时,曹女士和儿子的户口都是在“曹家村”的,母子俩也是在“曹家村”实际生活,且曹女士母子都没有在前夫的村子里拥有承包地,而曹女士离婚后,母子俩又是依赖农村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于情于理,都应当确认曹女士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且保障她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权。
为什么会出现损害“外嫁女”权益的情况?
侯娈玲律师:
“外嫁女”的权益损害,暴露出在农村地区中存在的一些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甚至是离婚歧视。
首先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由于“男娶女嫁”的传统习俗,社会大众形成了“外嫁女从夫居”的普遍性观念。即女性一旦外嫁,一般就被默认为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居住,户籍也将从娘家迁移到夫家。然而,外嫁女一般在出嫁时即会丧失分配娘家集体土地的资格;而嫁入夫家后,也极有可能因为夫家村集体组织人多地寡、没有足够的承包地可供分配、或者仅仅是不被婆家人认可等原因而迟迟无法分配到承包土地。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较为淡薄,农村外嫁女权益受损问题更为突出。
其次是受制度实施的惯例影响。因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主通常是男方家庭成员,而外嫁妇女一旦离婚,家庭矛盾激化,与承包经营户的关系就破裂了,离婚妇女从承包经营户分得土地和住房的可能性就很小。加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已无多余土地可分,分户又面临诸多困难。失去承包经营户这一媒介,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也不牢固,妇女权益保护也就容易出现问题。
2023年2月,曹慧以该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4月,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村民组支付曹慧土地补偿款33.3万元。然而判决书生效后,村组却未按期履行执行义。
2023年10月7日,曹慧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调查后发现该村管账户暂无可执行的资产。2023年12月3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因不服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曹慧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后。2024年1月,曹慧来到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那么,什么是民事执行监督?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实行该职能?
侯娈玲律师: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
以下情况中,检察院可实行民事执行监督:
1、执行裁定、决定违法;
2、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
3、执行机构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
4、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那民事执行监督的监督范围有哪些?又该如何申请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侯娈玲律师:
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时应当提交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针对“外嫁女”相关的集体收益分配的矛盾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维权?相关建议?
侯娈玲律师: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拆迁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同时,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它们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其次,农民自身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向律师、法律援助中心这类专业人士、专业机构寻求帮助。本案中的曹女士,也是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来争取合理的补偿待遇。
此外,我们还应该倡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农村拆迁补偿问题。媒体可以加强对此类事件的报道和舆论监督;专家学者可以开展相关研究和提出建设性意见;司法机关在遇到这一类纠纷时,也可以倾向性地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